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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28株野生红豆杉获刑四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8-06-06 17:18:18 更新时间:2018-06-06 17:21:49   浏览次数:6415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以来渝东南片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工作举措等,并公布了6起环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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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7以来渝东南片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工作举措等,并公布了6起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

    重庆四中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文通报称,2017年以来,市四中法院及黔江区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42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6件,民事案件124件,行政案件122件,目前共审结303件,审结率88.6%。

    从案件受理情况看,重庆四中法院辖区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呈现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仍以滥伐林木、非法收购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传统案件类型为主;二是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增长迅速,涉及面广;三是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占相当比例。

    在环资庭庭长谭中宜通报的6起环境资源案例中,有一起是四中法院辖区首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冉某明知红豆杉系国家保护植物,仍通过罗某在彭水县向当地村民收购了12株红豆杉及7株南方红豆杉,另自行收购了5株红豆杉及4株南方红豆杉,之后全部采挖移栽至彭务公路两侧。2017年7月12日勘验发现28株红豆杉因生长环境改变已毁损、死亡21株。经鉴定,此28株红豆杉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二人归案后,冉某购买了50株人工培育的红豆杉补植在彭务公路两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冉某、罗某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人共同收购19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冉某单独收购9株国家Ⅰ级保护植物,二人的犯罪情节严重、作用相当。冉某有立功情节以及补植树木的实际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有自首情节,亦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决:一、冉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罗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冉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四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中宜表示,本案的裁判彰显了司法对破坏森林资源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犯罪的严厉打击,具有良好的环境法治教育意义。

    就如何加强此类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唐文说:“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增进环境资源审判实效;二是强化学习调研,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三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宣传,扩大环境资源审判效果。”

    就下一步工作,唐文表示,辖区两级法院将认真贯彻环境资源保护理念,注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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