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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1-09-18 14:16:06 更新时间:2011-09-18 14:17:43   浏览次数:10600
597苗木网2011年9月1日讯: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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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7苗木网2011年9月1日讯: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和林木种质资源维护。建立省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贮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者种质资源维护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维护区或者种质资源维护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优树、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及其他具有维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等,应确定维护范围,设立维护标志,加强维护管理。

条例还规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需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操持或者变卦营业执照。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惯例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操持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条件、树种(家系)及品种来源和质量、已采取的技术措施、田间管理记录、林木种子流向、技术负责人等。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林木种子来源、包装种类、贮藏方式和质量指标等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禁止销售假、劣林木种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重大林木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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