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召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岭南”高速公路需经南召县境内城郊乡董店村通过。南召县城郊乡土地所副所长兼会计刘书月负责对被征地上的附着物清点、登记、赔付工作。刘书月见有利可图,于是伙同董店村村支书董正献、村主任王德鑫、村文书王天振(均已判刑)预谋后,采取虚填被补偿户名、虚报附着物种类、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466660元分肥,其中刘书月分得赃款16万元,董正献分得赃款92260元,王德鑫和王天振各分得赃款86000元,下余42400元分给了被冒名的几家农户。
南召县法院还查明,在对于被征用的董店村村民董正文玉兰树苗圃清点、登记时,应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刘书月和该土地所干部王明杰委托村民董正文自己丈量计算出应赔偿玉兰树52000棵。但据南阳市林业部门调查,董正文苗圃内的玉兰树苗为25005棵。致使董正文多报玉兰树苗26995棵,致使国家土地补偿款遭受1300750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