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间一天,被告人黄某窜至宜丰县“洞头埚”山场,非法采伐一株南方红豆杉树,制取了一根2米长的原木。黄某雇请了被告人潘某等人将红豆杉原木搬运至潘的拖拉机上并运至公路旁。被告人黄某将原木卖出,得款3800元。经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62厘米,立木蓄积1.6541立方米。
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潘某、胡某受朱某、凌某(均在逃)雇请,在宜丰县“上黄柏洞”山场,非法采伐两株南方红豆杉树,并制成1米至1.5米长的短料5根,用被告人潘某的拖拉机运输至山下。经鉴定,上述两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49厘米和34厘米,立木蓄积1.3484立方米。
2011年11月21日,朱某要被告人黄某雇请被告人胡某等人到“洞头埚”山场,被告人黄某、胡某等人将事先已制取的两根2米长的南方红豆杉原木装上拖拉机并运下山,后运至福建销售。经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64厘米,立木蓄积1.77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潘某、胡某三被告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共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胡某非法采伐2棵红豆杉,属于情节严重,但两人在非法采伐红豆杉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珍贵植物,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