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爆炸事故后苗木很受伤
去年8月3日位于嘉兴港区的某化工厂由于压缩机不幸遭受雷击引起了小规模的爆炸。
不久,距离化工厂不到200米的园林公司发现自家苗圃中的树木生长很异常。树木叶片脱落严重,有些还出现死亡的症状。经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为该情况不是病虫害和管理上的因素引起的。
看着合欢树新萌的叶片大量的脱落,园林公司心疼不已。联想到化工厂“8.3”事故排出的“毒气”,园林公司觉得,这就是让苗木很受伤的缘由。
于是,园林公司多次向市环保局举报反映,要求调查、处理,按规定对化工厂作出处罚,并对自己因空气污染造成的影响、损失作出相应的环境报告及污染损失报告。
今年3月,园林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和反映后仍不积极作出处理,推三推四,完全是渎职行为。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市环保局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去年“8.3”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作出深入全面的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事故材料。
庭审激辩是否“不履职”
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被告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此,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嘉兴市环保局辩称,2002年4月30日,平湖市环保局已将嘉兴港区环保工作全权委托给嘉兴港区环保局。而嘉兴市环保局虽然将设立港区分局,与嘉兴港区环保局并存,但目前未正式对外运作。因此,其园林公司将其作为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
其次,嘉兴港区环保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8.3”事发当日,嘉兴港区管委会未启动港区应急救援预案,也没有当事人报告和投诉的情形,嘉兴港区环保局在没有调查处理启动程序的情形下,是无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此外,被告方表示,2011年8月5日,嘉兴港区环保局接原告的信访反映后,已经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答复。嘉兴市环保局对原告的信访反映的情况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给予了答复。
法院将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理,并将择日宣判。 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