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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市民意见 青岛市将出台新规规范园林绿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2-05-31 17:15:35 更新时间:2012-05-31 17:15:58   浏览次数:5890
597苗木网2012年5月31日从互联网获悉: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园林局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规范园林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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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7苗木网2012年5月31日从互联网获悉: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园林局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规范园林绿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园林绿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请于2012年6月6日前,将意见通过qingdaoyuanlinju@126.com信箱,反馈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按程序修改后,颁布实施。

《园林绿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前期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前期论证与立项、方案设计审核、招标投标三个阶段。第二部分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程序,内容包括为合同管理、施工组织、养护管理、建管交接、档案管理等五个部分。第三部分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程序,共五个内容。

据了解,《园林绿化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管理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市民请于2012年6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qingdaoyuanlinju@126.com信箱,反馈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园林局,按程序修改后,颁布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决策合法高效和组织管理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程序。

一、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前期行政程序

主要包括:前期论证与立项、方案设计审核、招标投标三个阶段。

(一)前期论证与立项

1.初步意向。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青岛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青岛市园林专业规划、区域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开始组织翌年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意向提报。

2.分级提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年度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基础调查,负责摸清底数、科学合理分析,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对应已经建立的市区两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库,结合城市绿化发展需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

3.确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依据、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评价等,在过程中,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原则,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重大项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完善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4.审批立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报请批准后,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或组织具备财政许可入库的相应资质专业单位编制分类分项的园林绿化建设可研及项目建议书,报同级发改或财政部门审批、立项。

(二)设计方案审核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绿化方案需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方案审定后,由发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批准前,须在媒体和网络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招标投标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经过批准的设计方案,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包括项目代建、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程序

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施工组织、养护管理、建管交接、档案管理等五个部分。

(一)合同管理

依法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要求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二)施工组织

1.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工程调度、监督、监理,对工程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成本等实施绩效管理。

2.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对发生的设计变更和资金调增(减)及时汇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要加强项目设计方案变更和资金调概管理,确保合同目标完成。

3.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适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验,待养护管理期满后进行综合验收。重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4.竣工初验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签证认可的有效工程凭证报送工程审计,依据批复的审计结果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结算。

(三)养护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养护责任,一般保质期为两年,主要包括:保存活、保病虫害防治、保景观效果和设施完好。保质期管理主要由监理单位会同园林质监部门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养护管理的监督,并协助办理养护保质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建管交接

项目养护期满并通过综合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意见,组织监理、设计、质监、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移交给权属管理单位或所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转入常态化管理。新建园林绿化项目应根据养护管理等级核定养护费用,提升、改造的园林绿化项目应测算增加的养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档案管理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后续管理利用和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服务。

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程序

(一) 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予以查处。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案件移交机制和反馈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平台和公开咨询渠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五)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年度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入对相关部门和区市目标绩效考核;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违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查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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