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种植业 斥巨资千里购苗木
法院审理查明:凉州区政府规划从2011年起,5年时间内发展30万亩特色林果业。该区林业局主要负责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010年10月,林业局局长梁某组团前往新疆和田考察归来后,便在局会议上作出从新疆引进总价128万余元的12万株核桃苗及红枣苗的决定,便与此前陪同考察的和田地区统战部副部长王某商谈了购买协议内容。2011年2月28日,林业局委托王某帮助联系核桃苗木订购事宜。后在梁某的安排下,该局工作人员经与王某、电邮联系,起草了苗木采购合同,其中约定供货方为和田县拉依喀乡林业站。同年3月15日,林技中心林果站副站长史某携带合同飞赴新疆调运苗木。
监管不到位 买回一半死苗
因不具备相关的苗木知识,史某抵达和田后,具体签约及接收苗木、装车等事宜均由王某一手张罗。而接收的苗木并非合同供货方拉依喀乡林业站提供,而是王某低于合同价自行收购的。当时,史某在农户田中监督现场掘苗时没有查看苗木生产许可、检验合格及检疫证等系列手续的情况下,依然给王某出具了苗木合格证明。装车时,他只检查了一辆槽车,因驾车司机不同意随行押车,史某便乘飞机返回。史某更不知,合同上的盖章是王某隐瞒实情骗取的盖印,委托人签字也是其伪造的签名。
虽经极力补救 仍造成50万余元损失
苗木起运后,梁某便将60万元货款分两次汇入王某妻子的账户。2011年3月31日,苗木运抵武威后,已经出现大量根系严重失水、部分腐烂的情况。后经鉴定,这些苗木不能作经济林栽植。已卸车的核桃树苗100株树苗中仅选出14株成活苗。考虑到60万元已付,梁某便决定先将苗木卸下采取保温保湿的假植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卸苗后林业局支付了余款36万元,其后,林业局分拣出近5万余株苗木分发到9个乡镇栽种。但各乡镇反馈,苗木栽种成活率极低,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犯罪情节轻微” 两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底,武威市检察院接到多份举报材料,梁某与史某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5日,梁某与史某分别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民勤县检察院提出公诉,并建议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对史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民勤县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史某在采购、调运苗木过程中,均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于经济损失,梁某已自愿赔偿1.4万元,尚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进一步挽回,故均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