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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0-05-08 19:31:43 更新时间:2010-05-08 19:31:58   浏览次数:14110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7.17”环境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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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7.17”环境整治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府[2009]57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与发展,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城镇文化品位,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活动,以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尽快建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植物多样、特色鲜明的城镇绿地系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3年底,全省5个以上市县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1个以上城镇达到国家园林城镇标准,80%以上的设市城市和5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每年创建1-2个以上省级园林城镇。

    请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按照全省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市县的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规划,并经市县政府同意后,于9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园林绿化建设。要进一步增加绿量,尤其是目前建成区绿地率尚未达到30%的市县,要加强城镇出入口、城乡结合部、中心区、主干道、广场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量不足的状况。多建设公园、街边绿地,增加群众娱乐休闲场所。

    四、加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管理。绿地系统规划是城镇绿化建设的重要依据。目前尚未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市县要实施“绿线”管理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度,确保规划严格实施。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砍伐、移植树木。加强城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管理,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按《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进行规划建设。对违反绿地系统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的投入。把城镇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经费列入经常性财政预算,并保持一定的增幅。要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经费和教育培训投入,提高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及养护水平。同时加强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努力做到节地、节水、节财,最大限度地把有限的资金用好。

    六、按照“把海南建成中华民族四季花园”的标准,充分发挥海南能够四季开花的地理、气候、植物优势,各市县要在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积极研究探索,大量采用适应本地特色的花树、花卉,建设椰风海韵热带风光特色的生态花园城市(镇),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增光添彩。

    七、切实加强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市县要将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工作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形成合力,推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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