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观赏苗木及其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出境的货主或其代 理人,必须取得所在地动植物检疫机关核准的注册登记资格,并 委派报检员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领取检疫单证。报检 手续须在出境前10天办理。出境植物材料需作熏蒸处理的,应 提前15天报检。
报检时必须携带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信用证或反映输入 国有关检疫条款的函电、产地检疫证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 出口管理办公室(简称濒管办)或其授权的省级濒管办核发允 许出口的证明文件,并填写《出境植物报检单》。履行报检后, 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货主或代理人进行重新报检,填 写《变更申报内容申请书》,说明变更原因、变更项目及重新申 报内容等,并退回以前从检疫机构所领取的全部单据3
出境植物检疫由检疫机构执行,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 或隔离检疫。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必须做除害处理 或货物调换,直至符合检疫要求。海关凭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签 发的检疫证书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