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安远县林业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造林苗木质量管理,为我县的营造林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一是强化苗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造林育苗行政许可制度。凡在县内从事杉树、木荷、马尾松、樟树等主要造林树种育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造林苗木培育。
二、规范苗木调运程序,制强化种源监管。造林用苗要求具备产地检疫证、质量合格证、种苗标签,造林苗木未经检验的,不享受造林补助政策。
三是继续推广市场化育苗机制。全县将继续实行市场化育苗,育苗户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自主育苗,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四是责任追究。各育苗户应严格按规定如实向苗木采购单位或个人开具《苗木销售凭证》。县局种苗站将每年度对各育苗户出具的《苗木销售凭证》进行双向核查,如检查发现育苗户弄虚作假或其出具《苗木销售凭证》的苗木数量超出正常产量5%的,立即注销该育苗户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合法育苗资格;如检查发现苗木采购方与育苗户合伙虚开《苗木销售凭证》的,将注销育苗户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同时取消苗木采购方的一切资金补助;如发现伪造《苗木销售凭证》且数量达到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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