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崂山路二期指挥部组织沙子口街道、区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位于后登瀛社区征收范围之内的67平方米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依法清除,确保崂山路二期顺利施工。
2014年2月28日,崂山区发布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崂山路(沙子口桥-大河东桥段)道路建设征(收)地有关事宜的通告》及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3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9月23日,崂山路二期征地拆迁评估公司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后登瀛社区居委会,对涉及后登瀛社区居民王某个人的耐冬、桂花等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清点评估,共涉及耐冬、桂花等苗木160余棵,评估补偿资金额38080元,评估结果已通过交通局委托的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了正式的评估报告。
然而,2015年1月15日,崂山路二期征地拆迁评估公司与后登瀛社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后登瀛社区,王某拒不到社区领取资金,街道领导、社区领导及评估公司多次到该户家中进行沟通,王某拒不接受,并提出索要20万元补偿款的要求。
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于辉告诉大众网记者,现该路段已严重影响到了各种管线的施工,为保障崂山路二期工程的顺利建设,经后登瀛居委会研究,已依《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租用土地合同书》第六条之约定(因国家与集体需要征用该承包土地,承包者应无条件服从,将土地交还给后登瀛社区,土地补偿归后登瀛社区,地面附着物按国家现行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补偿归承包者),解除王某与后登瀛社区居委会于2005年12月13日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书》中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67平方米土地的承包关系。
2015年8月4日上午,崂山区公证处会同沙子口街道工作人员、律师及社区两委成员到王某家送达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王某的爱人领取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明确规定:“后登瀛社区居民王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到后登瀛居委会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解除合同内所划定的67平方米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自行清除,将土地交还后登瀛居委会。如逾期,后登瀛社区及有关方面将自行收回土地予以处置,且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均将由王某个人自行承担。”
赞助商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