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原告郑某通过淘宝网向被告江苏省某苗木场订购了无花果树苗5000棵,其中日本紫果2800棵、波姬红500棵、金傲芬500棵、绿抗一号500棵、布兰瑞克200棵、砂糖无花果500棵,原告郑某通过支付宝共付货款17360元。原告雇佣工人进行了栽植、护理、施肥、除草,到2015年10月份苗木开始结果后,原告发现所有的果子基本相似,全部都是布兰瑞克一个品种,故与被告江苏省某苗木场进行沟通。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郑某以被告销售的苗木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苏省某苗木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06元。
承办法官分到案件后,认为此案涉及经济作物,虽然诉讼标的不大,但对各方当事人来说,此案具有风向标的作用。承办法官通过淘宝网联系上被告江苏省某苗木场,并向其邮寄了民事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材料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及阿里旺旺与被告保持沟通,以引起被告对案件进行了重视。在承办法官多次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情况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最后,原告郑某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当网上购物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候,买家需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