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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及给绿化苗木行业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6-01-19 17:52:56 更新时间:2016-01-19 17:53:09   浏览次数:4830
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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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分别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此次修订的《种子法》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创了林业和林木种苗工作新局面,也给当前的花卉苗木产业带来了些许启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解读一:苗木良种资源助发展

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苗木良种能成为苗木从业者增收的“新引子”,不仅可以培育部分苗农加大苗木选育和自力的思想意识,看到自身的不足,勇于丢弃传统经营模式的束缚,更能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体系,由被动调整向以转型升级为主的主动调整策略转变。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二条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解读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

有竞争力才能脱颖而出,成为苗市真正赢家!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得到众人的大力支持,才能让品牌的含金量更高。俗语说的好,一人拾柴火不旺,众人拾柴火焰高。苗木从业者必须放弃一定的私利,抱团作战,携手并进,从整体和全局的视野来直面行业的问题与困难。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四十五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解读三:瞄准经营绿色经济

中国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而植树造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苗木从业者应该抓好造林绿化这个改善生态环境的“绿色”新契机,超前谋划,提前准备,适时转型提升苗木产业,实现新的跨越目标。

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国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

解读四:经济扶持培育新增长点

就拉动苗木经济再发展而言,资金补贴更为行之有效。一定的资金扶,可以引导、支持苗企、苗农积极应对市场变化,能推进相互协作,实现平稳发展。而苗木从业者应该先试先行,补齐短板,放大优势,主动去适应或遵守规则、政策,敢于承担风险,才能够在逆境中顺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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