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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卢野一村民顶风抢栽苗木受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6-02-24 15:44:07 更新时间:2016-02-24 15:44:54   浏览次数:5600
2月16日上午,忻府区卢野村一村民忙着在自己承包的玉米地里清除去年冬天违规栽下的核桃树苗。至此,一场顶风抢栽苗木事件得到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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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上午,忻府区卢野村一村民忙着在自己承包的玉米地里清除去年冬天违规栽下的核桃树苗。至此,一场顶风抢栽苗木事件得到迅速解决。

2月15日,市领导带队在城区调研“长小、幼儿园及政务大厅储备地”项目时,发现雁门南街某处地块内有村民未经批准栽种了约300余株核桃树苗,面积达0.8亩。调研组当即指示长征街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这些树苗是卢野村一村民在去年冬天擅自栽种的。在调查组的批评教育下,当事人承认了错误并作了深刻检查,承诺自行清除,恢复原貌。

2013年3月,忻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关于严禁违法违规抢栽抢种的紧急通告》,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承包耕地或其他土地上进行抢栽抢种等违法违规行为。《通告》指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承包耕地或其他土地上违法违规抢栽、抢种各种树木、苗木等,擅自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凡已形成抢栽抢种事实的,要在通告下发之日起5日内由抢栽抢种者自行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清除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忻政发[2012]33号文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抢栽抢种行为人必须积极配合清理查处工作,对干扰、破坏、阻挠清理查处工作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抢栽抢种违法行为骗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没收违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动态巡查,发现抢栽抢种行为苗头的应及时制止,依法从严处置。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察,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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