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赁的土地已被征用,仍大量种植苗木,当地村委会制止、警告无效后,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拔除,村委会及参与拔除的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衢州日报 日期:5.10 作者:毛羽白 周凌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地基建项目如火如荼,在一些建设项目中难免会出现占用农民林地并给与一定补偿款的情况,但是在这其中有种不好的现象——在国家已征用土地上非法“抢种”苗木,骗取套取国家补偿金,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却是屡禁不止,这种做法不仅造成苗木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使国家财政蒙受损失,更有甚者还涉及到有些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等问题。纠其根源,有学者认为“抢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并不符合各地地方性法规确立的合理补偿、实际价值补偿或实际损失补偿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在实际过程补偿中征地补偿价格极易超出实际苗木价值,所以才诱发抢种、抢栽现象,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公务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不过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原因也不能让这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产生,一旦出现必须坚决抵制、严厉打击。以下是笔者收集的一些如何治理征地过程中抢种抢栽抢建现象的建议,希望能引起读者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尽量避免“抢种”现象的发生。
一、合理补偿,打消农民后顾之忧。
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真正做到通过补偿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不减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用土地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明细,以书面形式在村委会进行公告,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就业指导、就业观念等方面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民自主就业的意识。对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使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
二、联合执法,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拆迁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明确规定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国土资源部门、镇村干部组成联合巡查组,及时制止突击建设,加大征地前期监管力度。由土地、评估、公证、征地单位和镇村干部组成联合评估、登记小组,只对《拟征地公告》张贴之前原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并留下摄相资料。对抢种、抢建部分,不但不预登记补偿,而且要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由政府组织拆除,费用从该户应得补偿费用中扣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突击抢建、抢栽行为,使抢建、抢栽的人无法获利,让被拆迁户从根本上放弃侥幸心理。
三、强化监管,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实行对村级组织的问责制,发挥村级组织对“三抢”的监管作用。把“三抢”现象的发生与对村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行政村对突击建房的监管体系建设。一是报告制度。只要发现有“三抢”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所报告。二是及时制止制度。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授予村两委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及时行使职权,把“三抢”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当地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个别党员干部的突击建房等问题。
四、加强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关于“三抢”现象,国家有明确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征迁公告发布以后,应立即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向村民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群众真正懂得政策。同时,选取一些典型的因抢栽抢建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的例子,让农户认识到突击抢栽、抢种、抢建产生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要认真倾听村民的呼声,将他们在拆迁中遇到的困难与建设单位沟通,尽早解决,让村民看到重点工程建设带来的实惠,理解和支持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