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林业局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16个省(区、市)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内容包括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林木种子来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造林地种苗档案情况,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使用林木良种和种苗质量提出要求、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及种苗质量落实情况等。
抽查结果显示,抽查种子的单位32个,其中合格单位25个、不合格单位7个。抽查苗木生产单位194个,其中合格单位122个、不合格单位72个;抽查造林地144个,其中合格100个、不合格44个。抽查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222个单位中,全部办理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证办理规范的占64%。应当使用标签的189个单位中,标签使用率为83.6%,标签使用规范的占60.8%。
抽查的370个单位中,建档率为95.9%,建档内容齐全的占79.2%。应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221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单位占86%,自检工作规范的占47.4%。抽查的57个种子样品中,来源于种子园的占43.9%,来源于母树林的占17.5%,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占38.6%。抽查的732个苗批中,育苗种子来源于种子园的占14.3%,来源于母树林的占1.9%,来源于采穗圃的占34.2%,来源于采种基地的占3.0%,来源于一般采种林占45.4%,来源不详的占1.2%。按照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25个,全部按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
抽查发现,各地仍然存在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有待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林环节对苗木质量要求不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对种苗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通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加紧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及标准;做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各项新旧制度过渡工作,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