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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 园林绿化企业如何 赢与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6-10-28 17:22:23 更新时间:2016-10-28 17:22:47   浏览次数:10130
今年的五一劳动节对园林绿化行业人来说并不轻松,甚至在某些人看来就是压力重重。因为从这天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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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五一”劳动节对园林绿化行业人来说并不轻松,甚至在某些人看来就是压力重重。因为从这天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此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一直实行的3%营业税税率暂停,取而代之的是11%的增值税税率。
  单从这两个数字来讲,翻了近三倍,这税负怎么能做到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的“改革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呢?另外,园林绿化行业特征也让面对新政的绿化企业略感“苦涩”。“让企业管理效率上行,税负下行”的难度到底有多大?新政实施以来,企业在办税过程中又遭遇哪些“尴尬”?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兼企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强健告诉记者,不少园林企业很早就开始揣测新政实施后将要面临的各种局面,有的企业还用新税率对老工程进行测算作对比。不过,对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今年5月1日之后的新项目,以及卡在这一时间点没有完工的老项目而言,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因此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尚不可一概而论。
  “营改增”对园林绿化行业产生了哪些较大影响?强健表示,经过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展开的相关调研以及广大绿化企业的积极反馈,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苗木采购进项税抵扣、绿化养护工程纳税额度、各地税务机关对营改增政策解释执行不一致。
苗木发票抵扣存在风险

  苗木是绿化的主要材料。在政府园林项目中,其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最高可到90%,例如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类型项目,最低也能达到50%。至于地产项目,其比重为25%至30%。就目前政策而言,因为苗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可以进行抵扣。但只有从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经营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才可以抵扣,而且采购范围有限,不能全部应用于所有苗木产品。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2006]2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述,上述抵扣核查严格,一般企业很难完全满足核查条件。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规定如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时,除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外,还同时规定了农产品销售发票,即规定可以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且,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具有法律依据。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4月24日发布通知决定启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通知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可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且同样存在税收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由此可见,虽然有抵扣通道,但可操作性不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启用非常困难且风险很大,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同样如此,虚开、代开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园林企业面对巨大风险。
绿化养护纳税额度不清

  当前,我国城市绿地已占到城市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绿地养护管理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保护和延续。但是多年来各地的绿化养护定额基本没有考虑纳税问题,所以“营改增”后如何对待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成为让企业头疼的另一个问题。
  根据国税局印发的《关于绿化工程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函》(通地税一处便函〔2011〕3号)规定:对现有景观(道路)绿化工程的后续管理养护工作,均应确认为‘养护’服务行为。对其提供的‘苗木养护’业务应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对景区路墩、小桥等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应按‘其他工程作业’计征营业税;对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该项文件的第二条也规定:对通过项目招标、与发包方签订绿化(景观)工程合同,从事绿化工程(按合同与设计的要求进行土地平整并进行整体工程的初始化绿化施工)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养护项目属于服务行业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免征营业税项目第5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可以免税。可是在财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却包含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从目前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不同税务机关对于养护项目纳税政策主要有三种解释:其一,适用“其他建筑服务”税率11%,可以按照简易征收适用征收率3%。其二,适用“其他现代服务业”税率6%。其三,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免税项目第十条规定,免税。
  以第三种情况为例,强健指出,“营业税”下为“植保”,“增值税”下为“植物保护”,后者是从“营业税”平移过来的条款,明确了是对植物进行保护,更符合养护项目的定义和实质意义,可以参照此条款执行,且部分国税已经明确可以免税。“但是如果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园林企业将面临执行风险。”他强调,一旦政策解释对企业不利,会产生滞纳金、罚款等不良记录,影响企业信用,引发诚信危机。
各地新政解释执行不一

  大型园林公司在各地都有绿化工程,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新政解释口径不同,在操作程序方面也未达成统一,使得一些在全国各地都有项目的园林企业遇到许多麻烦,令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颇感苦恼。
  就以最基础的工作———买苗为例,各地税务给出的“标准”五花八门。首先,如果是从农户手中收购苗木,合肥、连江、漳州主管税务局的答复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收购发票,自行开具,按13%进行抵扣,公司保留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及合同,以备税务部门检查。兰州主管税务局给出的答复是:收购发票已经取消,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但是抵扣必须带着农户的身份证、合同及村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到税务机关认证,税务机关核定之后才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
  其次,如果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苗圃)购入苗木,连江、兰州、扬中及漳州的主管税务局规定:允许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合肥主管税务局规定:合作社(或苗圃)需要出具自产自销证明,苗木采购单位向税务机关领取收购发票,自行开具,根据收购发票金额进行计算抵扣。
  令人欣慰的事,各地针对从商业性质的公司购入苗木给出的答复完全一致:商业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购入单位可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事实上,“营改增”对园林工程企业的影响不只体现在税负上,还由此引起了连锁反应。首当其冲是现金流压力增加。增值税缴纳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然而有些市政园林施工合同,业主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通常情况下,尾款需要等工程结算才能给付,而且大多数园林施工项目都有至少每年5%至10%的养护保证金。这就造成了税款先行缴付、工程款收取滞后的情况,使得园林施工企业现金流难以平衡。
  其次,企业财务指标受影响。增值税是价外税(即计算收入时不算在收入之中,抵减的时候也不记入成本),这就导致企业收入产值和入账的资产价值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盈利指标下降,进一步会对企业的资信评级、行业排名产生负面影响。
业界专家给出应对参考

  “营改增”被喻为“一招改革棋”,广大企业应打破固有业务思路,适时调整,适应新的产业运作模式。对此,专家也推荐了一些应对措施供参考。
  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规模,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指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这给了中小型园林工程企业一次选择的机会。
  二、建立合格供应商体系,充分取得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企业能否减轻税负的关键就是能否充分取得进项税抵扣。经过专业测算,理论上园林施工板块可抵扣成本占收入比重不低于72%,可基本维持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基于此,园林工程企业需尽可能地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就需要对现有的供应商进行全面梳理,剔除证件失效、走逃的供应商,并进行分类,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后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材料及劳务供应商,以求取得合格的抵扣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作为适当的补充。
  三、调整采购策略,推迟大额固定资产采购。应尽量从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及行业进行苗木建材设计劳务等采购,以求取得进项税抵扣。
  四、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园林工程企业应从招投标直至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将增值税因素考虑进去,包括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在合同报价时应对增值税进行成本折算,将一部分税收成本转嫁到下游。签订合同以包工包料为宜,减少甲供材料合同,避免非正常的分包转包,这样可以合理合法地取得更多抵扣发票。
  五、更新内控体系,提高人员素质。“营改增”对于园林工程企业整个的内控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且深层次的,将促进企业更新内控体系。企业应在采购、招标、现金流、投资、筹资、销售、合同管理、发票管理、成本控制等方方面面重新评估,严格控制风险。“营改增”之后,对于财会人员来说,工作量将增加,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与缴纳营业税时有非常大的变化,对于其他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从一把手到基层员工,充分重视,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人员素质。有必要的话,可以成立专门的团队,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六、实时关注最新信息,享受优惠政策。“营改增”进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问题,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虑,可以参考相关部门发布的操作指南。广大园林企业要做有心人,对“营改增”工作不断地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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