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80余亩库区苗木被迫要求迁移
“我是一家合法园林开发公司,所种植的近百亩苗木的土地,也是从当地村民手中依法流转过来的。几年过去了,我的苗木也长得格外喜人。前不久,湖口县水务局却突然下发一份整改通知,要求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80余亩苗木全部迁移,你说邪门不邪门?!”近日,本报记者接到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曹琪女士的投诉。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1日,曹琪就接到湖口县水务局下达的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称她未经湖口县水务局及殷山水库管理站同意,擅自与殷山村委会以及相关村组签订库区土地租用协议,将苗圃基地设置在水库红线管理范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规定。
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规定,当事人必须在7月10日之前与殷山水库管理站、水面经营承租单位达成苗木迁移协议,并将协议方案报县水务局、付垅乡政府。
由于苗木迁移不是短时间能搞好,加上这片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曹琪一方也接受不了湖口县水务局的要求,双方一直在僵持着。
苗圃主人:土地从村民手中流转过来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位于湖口县付垅乡殷山村的殷山水库,是一座库容达1350万立方米的中型水库,也是一座具有集灌溉、防洪、养殖于一体的多功能水库,同时也是一个景色秀丽的地方。
尤其是库区内周围,近年发展的近百亩苗木,与600多亩淡水以及上万亩天然林衔接在一起,使得整个库区显得格外青翠、天然一色。在殷山水库库区内,记者看到,曹琪的近百亩苗木郁郁葱葱,长势非常好。
“我们公司已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元月,对曹家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询问了当地的世居村民、村委会及殷山水库管理站的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结论是一致认为曹家垅的土地属于殷山村村民所有,特别是看到了该村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进一步确定了殷山村民对该土地拥有合法的经营权,并因此具备了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曹琪对记者说。
曹琪告诉记者,这片土地还是殷山水库管理站站长陈小彬手中转让过来的,作为土地经营权的流入方,她的公司尽到了甄别和审查的义务,于2013年2月5日,在付垅乡殷山村委会的监证下,与该村村民签订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
“作为殷山水库管理站站长的陈小彬,在这里从事苗木多年,湖口县水务局为何不管?现在水务局称是该地块的主人,并出示了土地所有权证,这应该是土地权属争议,水务局应该找发放土地证的湖口县人民政府,要求县政府撤销殷山村民手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曹琪说。
在与殷山村村民签订合法合同后,2013年2月6日,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正式开工建设,包括建办公房、修路、种植苗木等。
村民称:库区土地归殷山村民所有
针对湖口县水务局与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争议问题,记者来到殷山村十一组进行采访。
该组56岁的村民殷喜初告诉记者:“从他记事起,这一带的土地都是当地村民的责任田(地)和自留地,世代在这里劳作。”
71岁的村民沈冬花告诉记者:“水库是1958年开始建,指挥部就设在我家,我至今还记得当年兴建水库的恢弘场面。水库建成后,库区不受水淹的土地一直由我们村耕作,不存在任何争议;在国家还没有取消农业税时,这里的田地都是按承包土地面积向国家缴纳税费的。如果有争议,水务局为何当初不出来说这里的土地不用缴纳税费?!”
56岁的村民殷厚春表示,殷山水库周边标高18米红线图内(道土湾、曹家垅)土地历来属于殷山村十一组集体所有。湖口县水务局所划定的所谓红线图,是该局单方面的划定,未经殷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甚至不为全体村民所知,属单方面划定,严重地侵犯了殷山水库库区村民的切身利益,属无效划定。
54岁的村民殷佑香认为,殷山水库常年水位在14米左右,讯期水位在16米,从未达到18米,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也只有17米,殷山水库18米行洪区红线的划定无据可查。
67岁的村民施大中对记者说:“殷山村十一组的库区土地是根据殷山水库的实际情况分包的,从1981年分田地到户,就已经划定,14米以下为水淹田地,14-15米为高水淹田地,15米以上则为责任承包田地和自留地或猪饲料地。村民的承包责任田地都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殷山村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了几十年,从未听说自己的土地被偷偷划归殷山水库,也未见殷山水库工作人员干涉过殷山村民的耕作!”
水务局:是对是错由法院说了算
由于库区土地与县水务局存在争议,许多村民曾多次联名上访,认为库区土地并不影响库区行洪,要求湖口县水务局不能侵犯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湖口县水务局曾经对殷山村村民殷厚春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过答复意见书。殷厚春等村民认为,殷山水库周边标高18米红线图内,历年来属于殷山村民集体所有并耕种,水务局单方面划定这片土地权属,严重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后经湖口县水务局调查核实,殷山水库管理站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于1991年10月19日,经湖口县付垅乡殷山村委会、湖口县殷山水库管理站、湖口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三方共同踏勘核实,确认图幅、航片,所划的土地(境界权属界)址无误,总面积1919亩,于1994年4月1日在湖口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下半年,湖口县水务局专门派人到湖口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湖口县农业局进行调查复核,确认该土地范围与殷山村相关村组土地范围不存在土地权属重叠。水库管理单位为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水库水位常年控制偏低,水库未淹土地被当地周边村民耕种,由于未影响到水库的正常运行,水库管理部门规范管理不到位,农业部门于1983年在库区内登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权证,1998年,湖口县农业局在1983年的基础上,重新登记办理了18.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证。
鉴于上述实际,湖口县水务局、付垅乡人民政府、殷山水库管理站多次与殷山村委会及相关村组村民协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在不影响水库正常的运行,不违反库区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依法保障属地村民的法定权属。
事实上,湖口县水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就这片土地的争议问题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认为当时对这片土地的“监管不到位”。
湖口县水务局局长王本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土地争议已经持续了好长时间,我们已将此事上交到法院去执行,不管谁是对是错,由法院说了算!”
律师:应给予苗木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按照曹琪的说法,在她的公司接手这块土地从事苗木之前,是由殷山水库管理站站长陈小彬经营苗木。既然是水务局的土地,陈小彬为何擅自转让土地?
前不久,当地的九江电视台《求证》栏目组的记者也曾采访过陈小彬,而陈小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主要是对当时的“法律不是很清楚”。
“整个过程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进行的,水务局不可能没有察觉。直至2015年6月30日前,水务局从未向我们公司以口头或者书面文字的形式告知或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事效(时效2年)之规定,水务局已经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曹琪说。
水务局明知道该公司的苗木种植规模,却责令在10天内迁移,这是依法人性化施政,还是在故意刁难?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陈刚律师认为,曹琪只是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曹家垅经营苗木的是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经营手续齐全,无违法违纪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多数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引起的,这要求调解人员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要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规律,同时因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处理时还要面对现实使用情况,寻找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证据,遵照客观规律予以处理。”陈刚说。
陈刚指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库区土地权属争议种类复杂、难点多、焦点突出和调查取证难。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搜集到的一些佐证资料由于时间过久而失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送人种也无人要的土地经济价值巨增,使简单土地权属争议变成了经济利益之争。”陈刚说。
“湖口县水务局与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殷山水库的土地之争,实际就是一起土地权属争议。水库周边的苗木由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从当地村民手中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种植,而且种植多年,这已是既成事实。作为湖口县水务局,对这种既成事实的事情应该通盘考虑,给予从事苗木的湖口县绿野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适当合理的补偿,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