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种苗供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标,最终确定重诚信,品质优,价格合理的苗木生产企业为供应商,在合同规定期内保质、保量供应中标品种苗木。
二是严格执行“一签两证”制度。所供应的苗木必须提供苗木标签,苗木病虫害检疫、苗木质量检验证书,经济林类苗木还需提供品种证明,苗木手续齐全方可使用,对于手续不全的苗木坚决不接受。
三是严格实行种苗供应“三见面”制度,种苗检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结合工作作风建设,明确责任,实行苗木检验员、苗木供应方、苗木使用方三方见面进行苗木的质量检验,数量认定,不合格的苗木坚决不使用。
通过以上的工作措施确保造林苗木优质足量供应,坚决杜绝关系苗、人情苗的出现,提高造林成活率,促进林业效益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