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柳江县流山镇某村村民认为,某林场种植风景树所使用的土地为该村所有。为收回这块“祖地”,覃某文、蓝某初召集村民开会后,决定将这批风景树扯掉。
2015年5月7日,覃某文、蓝某初召集几名村民将上述风景树扯毁。经鉴定,共被扯毁美国红枫186株,价值39060元;香樟树50株,价值40460元。
2015年5月10日,二人再次召集村民到现场,将剩下的446株美国红枫扯毁,价值93660元。
2016年1月30日,二人又组织村民到现场,将林场重新种植的苗木扯毁。经鉴定,共被毁木棉、尾叶桉、红花羊蹄甲等苗木522株,价值26690元。
涉及上述行为的,有覃某文、蓝某初、蓝某帮等8人,他们被指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庭审中,被告人覃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认为村民是自发去拔树苗,并不是他组织的,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认为损毁的树苗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鉴定损毁价值过高。
蓝某初、蓝某帮等4名村民均当庭表示认罪。但蓝某初辩称,其参与了2015年5月7日、5月10日两起,2016年1月30日这一起没有参与;并且,这些行为均是村民自发,不是他与覃某文组织。
另外3名村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犯罪事实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申请,负责侦办这起案件的3名森林公安民警出庭,对案件侦办的经过进行说明,并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询。
因该案涉及面较广,当天百余名村民前来旁听,庭审持续到当晚9时许。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