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机关侦查、检查机关审查,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己生产的红枸杞苗不是“宁杞7号”、“蒙杞1号”扦插苗的情况下,与党某等人签订了枸杞苗购销合同,向党某等人销售红枸杞实生苗木441740株,涉及种植户120户,总价款达102万元。2016年3月24日至29日,刘某在未办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林木种苗标签》和涂改部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情况下,从自己经营的靖远盛世种植养殖农民专业社拉运红枸杞实生苗木至瓜州县双塔乡。被告人党某在明知刘某拉运的枸杞苗木是实生苗的情况下,向双塔乡60余户农户销售枸杞实生苗218540株,销售金额共计798935元。瓜州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发觉此事后,遂联合双塔乡政府责成刘某对其销售伪劣枸杞苗的行为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刘某收回实生枸杞苗木68440株、退还枸杞苗款30万元,并向双塔乡政府缴纳20万元押金作为处理后续问题的经费。
庭审中,刘某、党某对其生产、销售伪劣枸杞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