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严禁园林绿化、道路冲洗等使用自来水,减少优质水消耗。凡在城市集中再生水供水区域范围内且再生水水质能够满足要求的景观环境、公厕冲洗、道路清洁、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等替代水源。各级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会同供水企业采取措施停止自来水的供应。各再生水供应单位要积极配合园林绿化等单位做好再生水利用工作,及时为用户办理供水管线接驳和供水,合理配置和增加拉水车接水点,为用户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应加强水质监管,确保再生水水质达标和水量供应。
抓紧落实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各级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总量控制、超量加价的管理制度,根据当地城市供水水源储备情况以及供水计划安排,合理调整城市用水计划总量,适度核减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定额)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要依法收缴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
大力推广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减小城市自来水供水压力。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抓紧落实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生产能力。把好新、改、扩建项目的再生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等关口,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抓紧做出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计划并落实,按计划进度使用再生水。对不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将予以核减或取消用水计划(定额)指标。充分发挥近海优势,大力发展海水直接利用,鼓励沿海地区发电、钢铁、石化、供热等大型企业配建海水利用装置,同时加快推进海水(矿化)淡化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城市战略水源,保障城市永续发展用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