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
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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