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城乡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了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