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园艺公司 2017-10-24
律师这样说:
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巍:
一、该公司对承包的荒山有合法承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该公司是以拍卖方式承包的荒山,这一承包行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承包权来源合法,且已经取得林权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对承包的荒山有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还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公司在承包荒山上种植花卉、树木是依法行使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拦。
二、如果政府部门的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政行为,则该行政行为违法。
1.从描述的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不允许种植新的花卉、苗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可以在自己承包的荒山上种植花木。
2.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没有正式通知承包人,没有告知承包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承包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所应享有的权利。
3.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三、如果政府行为是代表原始发包方村委会,应视为是发包方违约,发包方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
按咨询的事项看,应属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区政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单方仅以会议决议的方式行为,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卫东:
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发展花木产业,于1999年以荒山拍卖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50年,并一次缴清了使用权费用。企业经营范围为绿化苗木种植、生产及销售。企业以种植苗木保证企业运转和生存,至今一直正常经营。然而近段时间,政府相关部门却指令该企业只允许卖树不允许补栽,使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必须严格履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即应向企业下达通知、听证,如企业继续种植苗木还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显然,政府相关部门禁止企业种植苗木,还推倒新栽植苗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粗暴的执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提起诉讼。
编后:
经营苗圃是“土里刨食儿”,其中的辛苦不言而喻。对一个苗圃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就是其发展的根基,这一点得不到保证,企业发展中必然时时自危,难有恒心。
当初,作为招商的重要项目,被“远接高迎”地引进来。多年来,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该企业在生态绿化和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中都起了积极带头作用。生态绿化和农民致富都是国家当前大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对于这样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更应该善意保护,而不是当发展利益发生变化,就不顾合同约定,简单粗暴处理,寒了企业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