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所谓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以500年、300年以及100年为界,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而名木则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包括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以及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树木等。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归属用地权属人。其中,村庄、社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专人管护。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还要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复壮。抢救、复壮的费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如果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