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林业局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14个省(区、市)及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区、市)、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抽查内容涉及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林木种子来源,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造林地种苗档案,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使用林木良种和种苗质量提出要求,按照造林作业设计使用林木良种以及种苗质量落实等10个方面。
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结果显示,抽查种子的单位39个,其中合格单位29个。抽查苗木生产单位149个、造林单位78个,其中合格单位分别为100个、62个。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182个单位中,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172个,占94.5%,其中许可证办理规范的有114个,占66.3%。应当使用标签的218个单位中,使用标签的有208个,占95.4%,其中有80个单位标签使用规范,占38.5%。应当建立档案的186个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建立了生产经营档案;建档单位中档案内容齐全的有140个,占75.3%。应当进行种苗质量自检的174个单位中,开展质量自检的有150个,占86.2%,其中自检工作规范的有49个,占32.7%。按照规定应当确定采种林以及公布采种期的县27个,其中,有25个按照《种子法》规定确定了采种林,并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占92.6%。
抽查发现,各地仍然存在对林木种苗质量的认识亟待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林环节对苗木质量要求不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林木种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国家林业局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种苗质量管理,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各项制度,强化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加快地方林木种苗标准制定,加强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查处。特别是陕西省抽查的33个单位中,普遍存在许可、标签、档案、检验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圃地管理粗放、造林地苗木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苗木苗批合格率仅为56.4%。为此,国家林业局对陕西省林业厅进行了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