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指出,在城镇绿地内,禁止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行驶、停放车辆。违反规定,拟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绿地内禁止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违反上述规定,拟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逾期不改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程序报批并交纳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对此, 听证代表刘祖鹏认为,《条例》中提出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没有明确指出交给哪里?按照什么来进行交纳?这些都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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