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邛崃法院获悉,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自家所有的271株杉木实施放水采伐的陆玉林,于今年1月10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欠债还钱
砍伐自家种植杉木271株
2016年6月末到7月初的三天里,陆玉林把自己承包于水口镇合江村8组小地名罗家顶杉木林处的杉树,进行了“放水采伐”。据陆玉林描述,这种采伐方式是以锯子或者斧头在树的根部锯一圈或砍一圈,达到树木脱水死亡不再生长的目的。以此法砍伐,木头在运输搬运时就会方便很多。为了使杉树干得更快,他还用弯刀将杉树锯口上方约一米的树皮全都剥掉。
当年8月中旬,他用借来的油锯将已经放水的271株杉木中的135株杉木进行砍伐,而后制成木材,约有10个立方米的杉树在砍伐之后,以50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给了崇州怀远的一位木材老板,陆玉林卖得5000元。
因与陆玉林合伙经营林木的吴广彬(化名)认为陆玉林私自砍伐林木获利,要求他拿出一部分钱来分享,没钱的陆玉林只得又将其余放水后的杉木再次卖掉。2017年8月份,他将杉树卖给另一名男子程军(化名),由其雇人砍伐杉木,并将卖得款14000元直接给了吴广彬,陆玉林只得1500元。
后经检尺计算,实施放水的136株杉木立木蓄积为26.85立方米,已经砍伐的135株杉木立木蓄积为24.10立方米,被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积共计50.95立方米。
心存侥幸
为省钱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在放水采伐和正式采伐时,陆玉林都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因很简单——心存侥幸,为了省钱。按照四川省原有的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因为自己承包的林地位置偏僻,不易被人发现,陆玉林存着侥幸心理,为了少缴几百块的育林基金,便没有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由于长居山上,信息阻塞,他错过了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动。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措施,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陆玉林误以为办理采伐许可证还需要缴纳每方几十元的育林基金,便想偷偷处理不办采伐证,但此举不仅是无用功,没有省下一分钱,还给他带来了牢狱之灾。
法院判决
随意砍伐自种树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2017年9月26日,陆玉林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由于陆玉林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因陆玉林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理。2018年1月10日,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玉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提醒,在实践中存在一个误区,许多种植户认为在自种范围内砍伐林木无关紧要,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并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由此可见,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等于采伐权,且即使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要按照许可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都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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