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东城镇祝荷村村民苏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将本村一片林地苗木全部砍伐并挖开土方,用以建设养猪场。案发后,恩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阻止了苏某的违法行为。经查,被毁林地属于生态保护林,面积达350平方米。依据有关规定,恩平市林业局对苏某作出责令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经法院裁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合法有效。苏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截至今年3月19日,仍未履行涉案林地恢复原状的义务。
该案移送执行后,该院执行局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执行法官催告并详细释明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苏某意识到过错,并经林业部门指导和同意,主动采购了一批与被砍树木同品种的苗木,在被毁生态林地上种下。6月15日,经过现场勘验,新种的苗木已长出新枝,恩平市林业局认可该片生态林地基本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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