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逾百年古树和珍稀名木撑起了“保护伞”,让古树名木的保护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至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至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办法》明确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