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
考虑到我市城镇发展不平衡、绿化存在较大差异,《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未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为及时发现处理毁绿、损绿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
针对水、电、气等部门抢险占用绿地的情况,《条例》是如何规范的?因抢险需要占用绿地,与一般占用绿地有所区别,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此作了规范,赋予了抢险单位先行占用、挖掘绿地的权利,同时明确要求在险情发生后3日内,抢险单位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由抢险单位负责恢复绿地原状。
每到春天,杨絮、柳絮漫天飞舞,影响了居民的生活,《条例》对此有何规范?
针对困扰市民的“晴天飞絮”,《条例》制定时收到了很多立法意见和建议,其中既有保留生物自然习性、对杨树和柳树的种植不作规范的意见,也有全面清除飞絮、换植其他树种的建议。经过综合考量,我市做了折中处理,规定“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附属绿化工程不达标不能验收
怎样对永久性绿地进行保护?《条例》按照既保护绿地、又不影响城市建设的原则,规定了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公布、增补程序,为保护工作提供了依据。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绿化建设时,存在绿化效果图做得漂亮,而实际建设大打折扣的问题,怎么处理?在绿化指标方面,《条例》第十一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一旦政府制定公布了居住区绿地率指标,就是不能突破的硬性指标,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去做。
而在监管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了《<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工作方案》,下一步《条例》涉及单位将按照方案的要求陆续展开工作,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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