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贵州省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新《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有利于种苗产业的发展。增加了扶持措施章节,鼓励金融机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等内容;取消了对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于资金,育苗用地面积等方面的要求,降低了生产经营者办证门槛;
二是更有利于生态建设。《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保障特需苗木供给。
三是加大了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条例》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强化了使用的审批管理。
四是完善规范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保证苗木可追溯,并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加大了行业管理服务力度。规定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共信息系统,促进种苗信息与其他公共信息的共享开放。六是加大了监管和对各种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增加了对互联网销售种苗行为的监管;同时,将种苗违法纳入诚信档案查询系统;《条例》与原条例比较,处罚额度增加较大。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贵州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推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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