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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开始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8-11-02 16:56:21 更新时间:2018-11-02 16:56:41   浏览次数:5925
11月1日,作为我市获批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标志着我市绿化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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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作为我市获批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标志着我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迈入了法治化、系统化、长效化的新征程。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条例》细化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居住区绿化指标,将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城市绿道和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新做法写入《条例》,对于生活中随意侵绿、毁绿的现象制定详细严格的处罚条款,为我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应临时绿化

针对此前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等问题,《条例》中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在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方面,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防护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条例》细化了绿化建设指标,合理确定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其中,新建居住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园林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规划建绿、严格管绿方面《条例》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如严把规划建设关,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等;其中,规划建绿方面,《条例》中规定,绿化工程项目和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绿化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主要道路沿线单位应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

实施立体绿化、建设城市绿道和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等新做法写入了《条例》,鼓励有效拓展绿化空间,推广开展墙体、屋顶、阳台、桥体、灯杆等立体空间绿化,并合理配置乔灌木。具备条件的,应当建设室外林荫式停车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拆墙透绿,实现绿地共享。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应当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对原有公园绿地逐步按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改造,建设雨水花园、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雨水滞留设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此外,结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设城市绿道。绿道建设应当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打造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游客绿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对植物选择方面,《条例》提出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适生植物,致力于突出本地植物特色,形成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统一的城市特色风貌。其中,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绿化带种菜、公园内钓鱼最高可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设定了绿化管理与执法的联动机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绿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平台,编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规划、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条例》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等行为,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其中,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裸露土地未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中还指出,损坏树木花草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处损失费三至五倍罚款;损坏绿化服务设施的,处损失费一至三倍罚款;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在公园、游园内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钓、捕鱼、洗涮衣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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