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宋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挖掘机械在“阿扎河”一带林地区挖掘道路与经营农家山庄的场地。2018年6月8日,被保靖县森林公安局责令停止施工。经鉴定,毁坏面积21亩,其中公益林19亩,被毁坏林木活里木蓄积为52立方米,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6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保靖县检察院就被告人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靖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于今年1月1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限其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湘昂洞村保靖县林业局科学研究院“小屋后面”(地名)栽种一年生树苗3552株,覆盖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