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志恒在担任芜湖市园林管理处主任、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苗木供应商、工程承建商财物共计人民币11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从采购手续、询价过程、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恒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杨志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后,被告人杨志恒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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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芜湖无为县人民法院对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调研员杨志恒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志恒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其退缴在案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