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年度评价按照滨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县(市、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市、区)的绿色发展指数。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五年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县(市、区)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省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为确保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滨州市专门研究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两大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七大项内容、56个具体考核指标,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各方面,综合全面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进展、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成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五大项内容、24个具体考核目标,客观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