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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三点偷挖沙慌不择路毁苗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8-12 23:12:11 更新时间:2020-08-12 23:12:26   浏览次数:6075
案情回顾: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小乙指挥小甲驾驶挖掘机在武功县大庄镇许家村一滩地盗采砂石时,在受到惊扰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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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2020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小乙指挥小甲驾驶挖掘机在武功县大庄镇许家村一滩地盗采砂石时,在受到惊扰逃跑的过程中,小乙指挥小甲驾驶挖掘机从别人种植的苗圃地内逃窜,致使苗圃受到不同程度的毁坏,后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损失价格总计为11万多元。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经审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小乙做出了批捕的决定,对小甲做出了够罪但无批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

检察官小课堂

根据国家《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本案中为什么对小甲做出的不批捕的决定呢?

是因为小甲虽然主观故意是明知的,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罪,但由于小甲当时是受小乙的指使,没有前科,并且认罪态度好,事后积极赔偿他人损失,故检察院对其作出够罪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这也是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

下一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理念,减少审前羁押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成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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