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经审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小乙做出了批捕的决定,对小甲做出了够罪但无批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
检察官小课堂
根据国家《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本案中为什么对小甲做出的不批捕的决定呢?
是因为小甲虽然主观故意是明知的,其行为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罪,但由于小甲当时是受小乙的指使,没有前科,并且认罪态度好,事后积极赔偿他人损失,故检察院对其作出够罪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这也是武功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政策。
下一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捕的刑事司法理念,减少审前羁押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成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