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夫妇2009年开始在古镇承租一片土地经营花木种植。2014年,广中江高速公路开建。苏先生夫妇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征地红线外原来的排水设施,没有做出相应的补救,同时将施工的废弃材料排放到其浇灌花木唯一的水源中,造成水体污染,导致花木大量被淹死和污染致死。
苗木被淹死谁之过?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苗木死亡主因不是泥土淤积,而是苗木长期被泥土淤积,苏先生夫妇怠于清理导致苗木被长期浸泡死亡,苗木短期浸泡或泥土淤积不会致死是众所周知的。”施工方辩解。
“我们悉心经营花木场,期间对种植区的排水系统进行了养护和疏通,从没有发生过被淤泥填埋与排水渠泥沙淤积情况。而且,花木场附近只有一个高速公路施工工程,花木场处于中间低两边高的地形,高速公路路面垫土,产生水土流失,必会流入种植区与排水渠。”苏先生夫妇说。
法庭上,苏先生夫妇向法院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去年1月,广州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认为高速公路路面垫土产生水土流失进入附近种植区与排水渠,导致花木场被淤泥填埋与排水渠泥沙淤积,排水对种植苗木正常生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随后,法院又委托评估公司对苏先生夫妇被毁树木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值为414520元。
法院一审判决苏先生夫妇自行承担30%责任,施工方承担70%责任,应赔偿290164元(414520元×70%)。今年1月,苏先生夫妇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施工方担责95%,加上未评估但卖相已不好的部分苗木造成的损失,施工方共向苏先生夫妇赔偿4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施工应注意勿“以邻为壑”,构成侵权须担责
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反映高速公路路面明显要比花木场所在的地面高,而且花木场被来自施工方向的客土覆盖,覆盖范围大,厚度深,排水渠泥沙淤积程度严重,足以证明来自施工方向的水土流失强度高、影响大。
作为施工方,施工明知或应知施工路面与花木场地面存在显著高差,而且施工垫土的大量存在可以出现明显的水土流失而损害邻近的种植区生产,但没有证据反映施工方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损害的产生,致使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水土流失,严重影响了花木场的种植生产,造成苏先生夫妇重大经济损失,施工方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担责。
而苏先生夫妇面对严重的水土流失情况,并不具备有效预防、有效阻止和有效补救的条件和能力,两人只具有一般过失甚至轻微过失。因此市中院终审将苏先生夫妇承担的责任比例从30%调整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