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某地最近要进行土地征收,小刘家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中都载明: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对抢栽、抢种的,在征地时不予补偿。
后行政机关发布《限期清场通告》,责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违法种植的苗木、树木的行为人限期自行迁移,逾期将依法实施强制清场。
小刘拒不清场,最终所有的罗汉松苗木被强制铲除,而行政机关在强制铲除的过程中,并未对苗木进行清点。
小刘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就此违法行为,小刘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时,却连遭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抢栽抢种抢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所在的广西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此外,国土资源部(2004)国土资发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做出规定,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而在本案中,小刘种植罗汉松苗木是否属于抢栽抢种的问题,行政机关出具了不同时期的卫星地图进行对比,还提供了当时调查时的图片进行佐证。
此外,从小刘自己提供的照片上看,经行政机关强制清理后的罗汉松苗木根茎上还有黑色坯袋包裹完好的成型坯土,罗汉松苗木的高度、地径以及苗木的生长状况并不符合已生长了三年多时间同类苗木的成长情况。因此,可以认定为小刘属于抢栽抢种的行为。
对于小刘申请的国家赔偿而言,造成的损失皆因小刘自身原因所致,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虽行政部门对小刘抢栽抢种的苗木进行强制清理过程中直接铲除的方式欠妥,但由于小刘的行为系抢栽抢种行为,其并不合法,其不受法律保护。
正确的征收拆迁方式不应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任何人也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征收人也不应该投机取巧,试图用违法方式多得补偿款,否则,只会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