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原告杨某租赁案外人的土地种植苗木,被告园林公司未经原告杨某同意直接将部分苗木进行推毁并建造施工项目,杨某交涉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
办案人员对现场毁坏情况一一进行查看,跨步丈量、测算毁坏苗木亩数。后向原告杨某询问珍贵树木、普通树木的市场价格、损害树木具体数量,又向有关专业人员打咨询树木损坏后期恢复时间或者苗木补种所需年限。一番调查后,法官心里有了数,遂主持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现场协商,但因原、被告之间据理力争,相互不让步,办案人员为避免双方加深矛盾,及时改换“背对背”调解方式。办案人员分别向原、被告说明经现场勘察后粗算的大致树木赔偿价,给双方两天时间考虑,并告知双方可自行通过市场查询树木价格,确保心里有底。
次日,在承办法官的再次协调斡旋下,双方达成合意,被告愿意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坚持“耐心、爱心、本心、初心”相结合的有利方式,又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顺利化解,城郊法庭为民排忧解难的高效司法实践让群众得到了真真切切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