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先生的集体土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为了修建公路需要,2011年6月24日,隆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决定对隆德县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林先生的土地就在征收范围之内。后来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15年6月2日,隆德县人民政府将林先生位于隆德县的土地及苗木强制拆除。林先生不服,认为隆德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铲除行为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故,林先生以隆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铲除原告树苗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赔偿毁坏原告树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00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隆德县人民政府强制铲除原告海军苗木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第二,是否因强制铲除行为对原告林先生造成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与原告林先生就征收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既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即于2015年6月对原告林先生位于隆德县的苗木进行强行铲除,显属违法。林先生请求确认该行政行违法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林先生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因林先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铲除其苗木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和价值。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林先生不服,遂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于隆德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因强制铲除行为对原告林先生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因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林先生无法对其损失固定证据,应当认定林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上诉人隆德县人民政府强制铲除行为所遭受损失,是由上诉人隆德县人民政府导致的。故,应当认定由被上诉人隆德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强制铲除上诉人苗木的损失提供证据。
裁判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2015年6月强制铲除林先生苗木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海军的赔偿请求”,并责令隆德县人民政府在对林先生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总结: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既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进行催告的情况下,就将被征收人的土地及苗木强制铲除,显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另一关键问题是:由于土地及苗木已经被强制拆除,李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正是因为被告的违法强制铲除行为,导致林先生无法提供证明证明其损失,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举证责任,合法合理。看完这个判决,我想大家已清楚,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就自己的损失举证的,并不是只能被动的接受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更不是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