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XXX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业务范围是园林花卉培植。2008年3月,园林公司通过与福清市××街道××村村民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几十亩土地用来从事苗木花卉栽培。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栽培的苗木花卉都已成材,园林公司的各项业务也走上正轨。
2018年6月,因****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政府组织对园林公司承租地块进行征收。征收过程中,作为此次征收的组织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对苗木花卉的数量等情况进行了清点登记,并自行委托评估单位,对园林公司栽培的苗木花卉以及构筑物价值等资产进行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认定上述资产价值为24万余元。
园林公司认为该价格与资产实际价值严重不符,遂未签订补偿协议。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市政府竟组织百余人来到园林公司承租地,使用挖掘机等机器设备将十余亩皆是名贵品种的园林苗木推平。该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认市政府强制迁移园林公司苗木的行为违法。由此,园林公司提起国家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市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240余万元。园林公司据此确定赔偿请求。但,作为被告的福清市政府并不认可该评估报告,并主张“涉案苗木业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无需对苗木受损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
鉴定机构以本院提供的资料为依据,依据本院对委托事项的要求,采用市场法对原告苗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未超范围评估,鉴定结论明确。评估报告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时,鉴定机构加盖公章,形成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原、被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福清市XXX园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元;
二、驳回福清市XXX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评估鉴定费用*****元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解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是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主张财产损失的基本逻辑是:首先要证明财产的存在,然后再证明财产的价值。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一旦发生强拆或者强推等强制性行为,就会造成财产的损毁,证据也随之灭失,这也直接影响在赔偿阶段的举证。所以,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房屋、屋内物品等财产资料的收集、保存,为赔偿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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