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规定,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根据草原类型、海拔高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及项目性质等因素制定。
《管理办法》对广西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统筹全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依法加强草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提高广西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效能及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黄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