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
宣税一稽处〔2022〕21号
我局(所)于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南丰镇南西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认定为虚开(虚开发票明细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