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植成活的玉兰
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东升分析,业主和有关部门要求物业公司回移并补种挖走株数5倍的玉兰,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公司擅自挖走玉兰,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条亦规定,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共有,由业主负责管护,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的绿地进行管护。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要移植小区内的树木,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或者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小区内的树木移植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相关树木才可以被移植,并且移植需要经过园林绿化部门的批准。移植许可证还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否则,园林绿化部门有权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擅自移植树木的单位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所以,物业公司作为服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小区物业在擅自移树
将挖走的玉兰移回
中国花卉报 作者:蔡亚晓;编辑,制作:李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