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和《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的批复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沪标(94)第20号文《请审批<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和<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为市标的报告》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上述两项规程为市标。统一编号:《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为 DBJ08—35—94,《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为DBJ08—211—94。 上述两项规程自1994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五日
编制说明:
假山叠石与园林建筑绿化、溪流水池等结合,可组成不同的园景,是表现园林景观的一种造景手段。
当前,上海的假山叠石,由于没有施工规程,随意乱堆乱叠的情况时而发生,施工管理混乱,影响到假山叠石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的失去艺术效果,成为一堆乱石;有的危岩跌落,发生安全事故,对游人生命构成威胁。为确保假山叠石工程质量、安全,使施工单位有明确的施工依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2)第437号通知,由上海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本规程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在总结多年的假山叠石施工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写成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又组织市有关专家审查,修改定稿。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内容有: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施工依据、施工程序、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假山工程验收等。
本规程编写尚属首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补充修改意见,请寄至皋兰路2号甲上海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邮编200020以便今后修改参照。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1、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本市假山叠石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区、县、公共绿地、专用绿地、风景名胜区、庭院及室内假山叠石工程。
1.0.3 假山叠石工程是指采用自然山石进行堆叠而成的假山、溪流、水池、花坛、立峰等工程。不包括塑山(塑石)工程。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现场操作工艺流程,加强假山工培训和技术考核,努力提高职工施工技术素质。施工人员应具有假山叠石等级证书,无证书的施工人员不得主持假山叠石工程。
2、一般规定
2.0.1 凡列为假山叠石的工程施工应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各项手续。
2.0.2 综合工程中的假山叠石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等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
2.0.3 大、中型假山工程必须根据本规程制订施工组织设计。
2.0.4 假山叠石工程中的基础部份,应与土建相关的施工规程相符合。
3、施工准备
3.1 施工依据
3.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单位设计的假山叠石工程主要设计工程图,严禁无图施工。
3.1.2 假山叠石工程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现场核对其平面位置及标高。如有不符,应由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
3.2 假山石质量要求
3.2.1 假山叠石工程常用的自然山石,如太湖石、黄石、英石、斧劈石、石笋石及其他各类山石的块面、大小、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孤赏石、峰石的造型和恣态,必须达到设计构思和艺术要求。
3.2.3 选用的假山石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剥落。
3.3 假山石运输
3.3.1 假山石在装运过程中,应轻装、轻卸。
3.3.2 特殊用途的假山石,如孤赏石、峰石、斧劈石、石笋等。要轻吊、轻卸;在运输时,应用草包、草绳绑扎,防止损坏。
3.3.3 假山石运到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凡有损伤或裂缝的假山石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3. 4 假山石选石
3.4.1 施工前,应进行选石;对山石的质地、纹理、石色按同类集中的原则进行清理、挑选、堆放,不宜混用。
3.5 假山石清洗
3.5.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假山石进行清洗,除去山石表面积土、尘埃和杂物。
4、施 工
4.1 放 样
4.1.1 施工放样按设计平面图,经复核后,方可施工。
4.2基础施工
4.2.1 根据放样位置进行基础开挖,开挖应至设计深度。如遇流砂、疏松层、暗浜或异物等,应由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后,方可继续施工。基础表面应低于近旁土面或路面。
4.3 假山叠石
4.3.1 应在基础范围内作山体轮廊放样,然后进行山石起脚。
4.3.2 假山堆置后,其山势应达到设计图和设计说明的要求,具有整体感。应注重石色、纹理一致,形体自然、完整。
4.3.3 假山山洞必须按设计图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响游人安全。洞内应注意采光,不得积水。
4.3.4 假山的登山道走向符合图纸,登道踏步面石铺设平整牢固,台阶高度适宜。不得有任何山石伸人登山道或道路的宽度内。
4.3.5 假山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身的形式应达到设计规定。
4.3.6 溪流花驳叠石,应体现溪流的自然特性,汀步安置应稳固,面石平整。
4.3.7 水池及池岸花驳、花坛边的叠石,造型应体现自然平整,山石纹理或折皱处理要和谐、协调。路旁以山石堆叠的花坛边其侧面及顶面应基本平整。
4.3.8 孤赏石、峰石宜形态完美,具有观赏价值。安置时应注意面掌的方向,施工时必须注意重心,确保稳固。
4.3.9 叠石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施工,壁石与地面衔接处应浇捣混凝土粘合,墙面上的壁石必须稳固,其厚度及体量应严格控制,并对壁石采用予埋铁件进行钩、托等多种技术方法施工。
4.3.10 散置的山石应根据设计意图,不得随意堆置。所有散置山石,必须安置稳固。
4.3.11 假山叠石施工,应有一定数量的种植穴,留有出水口。
4.3.12 假山石的搭接应以山石本身的相互嵌合为主,各缝隙应按设计所指定的砂浆或混凝土标号在施工中使堆叠与填塞浇捣交叉进行。
4.4 假山叠石勾缝
4.4.1 假山叠石整体完成后,块石之间应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填、塞、嵌,再进行勾缝,缝宽宜2~3mm,并达到平整。勾缝材料应与石料颜色相近。
5、施工安全
5.0.1 假山堆叠及峰石的堆置,必须根据施工现场条件,配备起吊设备,搭建脚手架。
5.0.2 对假山工地施工人员,应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5.0.3 如遇台风、下雨、下雪天气,应停止假山叠石露天施工操作。
6、验 收
6.0.1 工程验收应遵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
6.0.2 每批运到工地的假山石料,应在施工前由施工人员现场验收。
6.0.3 下列各项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0.3.1 假山、立峰、水池、石笋、花坛、溪流等的定点,放样。
6.0.3.2 假山、水池、溪流的基槽及基础。
6.0.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6.0.4.1 中间验收各类资料。
6.0.4.2 施工图及修改补充说明,大中型假山的施工组织设计。
6.0.4.3 竣工图
6.0.4.4 土建、绿化、假山叠石等工程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6.0.4.5 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设计人员、质监部门等参加,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
6.05 竣工验收后,必须填制竣工验收单。
6.06 假山叠石工程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应整理归案。
附录A 本规程名词解释
峰石:由几块体积大小不等,外型较佳的山石组合而成。峰石讲究造型自然、优美。
孤赏石:也称独峰石。是—块形态独特的山石,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面掌石:用于假山正面的无损伤、外型尚佳的块石。
中型假山:用石60吨以上200吨以内,集中堆叠的山石。
大型假山:用石200吨以上,主峰高度5M以上。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任鹤鸣、吴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