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系由于檀某某玩火引起,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但由于檀某某当时年仅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承当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檀某某父母赔偿三起案件的原告在此次火灾中遭受的损失共80091元。
597苗木网2010年7月8日讯: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芦荻村的一名4岁女童,
因家长监护不善,2008年3月2日。4岁女童檀某某用火柴点火玩耍导致火灾,将同村三名村民的甘蔗坡、桉树林烧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名村民与檀某某的父母多次就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火灾发生后。一直未能妥善解决,三名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0年3月分别将檀某某及其父母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此次火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