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做法
(一)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2009年以前,广东生态公益林补偿采取中央和省补贴叠加的补偿方式,导致同年度补贴标准不一。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遵循“保既得利益,并拉齐标准”的原则,从2010年起统一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国家级和省级、国有和集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即2010年为14元/亩、2011年为16元/亩、2012年为18元/亩。其中,2009年补偿标准为17元/亩的生态公益林(即国家级和省级重叠的1088.78万亩),2010年至2011年的补偿标准维持不变;2012年起,全省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统一按照既定政策18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规范补偿资金发放程序。对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对林改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将损失性补偿的70%以上按股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有条件的地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直接由金融机构把资金支付到林农账户;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村(组)后,会同林业部门跟踪督促村(组)实行签收制度,初步建立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建档造册、财政部门监管资金、金融部门建立银行账户、补偿对象校准签收的补偿资金发放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到户。
(三)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为调动林农和各级政府参与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公益林管护水平,2003年,省财政、林业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将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管护经费和省统筹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为总额的75%,用于补偿因划定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管护经费为总额的22%,主要是用于生态公益林护林管护支出,拨付给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协调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省统筹经费为总额的3%,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等。
(四)规范补偿资金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专业软件系统,同时配合使用卫星遥感影像技术,建立详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确保资料、数据真实可靠。逐步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数字化管理水平,目前,全省已建立了完整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并实现数据库与图形库的同步管理;已有22个县(市、区)建立了本级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保证了补偿资料的真实。
(五)规范补偿资金绩效管理。从2004年起,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要求,由省林业部门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省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从近几年的评价结果看,补偿资金各项绩效指标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和管理整体规范。
二、取得成效
经过10多年的实践,广东已基本建成一个由各级政府作为补偿实施主体的森林生态补偿运作机制,2010年全省生态公益林一、二类林比例达72%,生态效益总值达3204亿元,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支撑。
一是实现了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既体现了政府主体责任、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公平性的原则,又把林业生态保护与广大林农的经济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在禁止生产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后,林农的经济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二是生态公益林得以有效管护,森林资源显著增加,不但改善了生态状况,美化了环境,保护水源水质,带动了森林旅游、水电事业的发展,而且增强了区域防灾减灾能力,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生态平衡,构建了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屏障”。
三是生态效益显著,据生态公益林监测评估,全省生态公益林吸收二氧化碳量累计达2.876亿吨,储碳总量达0.785亿吨,释放氧气总量为2.091亿吨,储能总量为34421.16亿兆焦,年调水蓄水61.23亿吨,年土壤保持0.174亿吨,森林生态效益总量达3204亿元,生态效益年增74.82亿元。
四是巩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覆盖面,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长效机制,不但让农户得到了实惠,促进林改工作顺利推进,而且还让广大农民吃下了“定心丸”,增强信心,从而自觉增加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人力、物力投入,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和生态状况改善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