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许可,并对许可的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绿化投入资金。依据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的规定。
同时,《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以及修剪古树名木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许可,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许可的程序。该行政许可规定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审批的条件和权限的规定。